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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创业孵化补贴办事指南 (2022年) 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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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创业孵化补贴办事指南

2022年)

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二、补贴条件

(一)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

(二)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注:1.孵化基地应按照功能要求,提供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各项孵化服务。在每一补贴时段需达到12次(含)以上(其中除场地保障之外的孵化服务次数应达到8次以上),其中免费或优惠收费的服务次数须达到8次(含)以上。各孵化基地要建立服务记录清单,在申报补贴时由创业者签名确认。创业孵化基地服务项目可参考附件目录(见附件)。

每一补贴时段时长为1年,从创业实体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为2年。

2.孵化成功包括登记注册小微企业、社会组织等(孵化成功创业实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需标注法定代表人)。

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3.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毕业5年内包括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5年的特定时间段。

4.港澳台青年指年龄在45岁以下的港澳台居民。

5.就业困难人员指按粤人社规〔2019〕8号文规定的对象范围确定,包括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大龄失业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退役士兵(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资助对象属就业困难人员的,须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成功创业。

6.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在我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

第二类:户籍地为本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7.六类创业者身份以签订入孵协议时点界定身份。

8.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根据入驻孵化协议)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三、补贴标准

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户最高可补贴2年合计6000元。

四、补贴期限

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五、申请渠道

按孵化基地初次认定级别到相应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其中市区共建创业孵化基地按日常管理权限到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六、申请资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者应提交资料:

1.《汕头市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表单1)。

2.《汕头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表单2)。

3.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基地产权证明、认定文件以及与人社部门签订的政府购买孵化服务协议书复印件。

4.入驻创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资料)。

5.创业者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6.符合六类创业者条件之一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与第5点基本身份类证明重复可不再提交):

(1)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的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如申请时已毕业可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的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2)属留学回国人员的应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毕业证书复印件。

(3)属港澳台青年的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复印件。

(4)属就业困难人员的不用提交证明材料,由人社部门内部查核。

(5)属返乡创业人员的,其中在本市所辖乡镇(不含街道)创业的各类劳动者提供所载地址为本市所辖乡镇(不含街道)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复印件;属外出求学人员提交户口本、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外出务工人员的提交户口本复印件、外地《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省内返乡人员如能通过广东省就业、社保系统查询的,无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

(6)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复印件。

7.孵化基地与六类创业者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入驻孵化协议);服务记录清单(表单3)等的服务证明材料。

8.六类创业者孵化期满前三个月的租金发票(免租金的由申请对象出具盖章证明)。

(注:所提交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并由运营单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应核验信息:

1.毕业证书上网校验。

2.小型微型企业划型内部校核。

3.孵化成功情况发生在入驻孵化协议期内。

4.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

5.创业实体未被列入“经验异常名录”信息(如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查询),并将相关材料归并到申请材料中。

6.补贴时段内孵化服务情况(次数)。

7.补贴提出申请时间在孵化期满后(根据入驻孵化协议)半年内。

8.属就业困难人员,应核验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并将通过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内部查核的情况资料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打印归并到申请资料中;

9.属省内务工返乡人员,应核验其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并将通过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社保系统内部查核的情况资料打印归并到申请资料中。

10.不存在超时申报、重复享受情况。

七、办理流程

流程如下: 

(一)申请账号(首次办理单位需申请省资金系统登录账号,已有账号的单位直接进入第2个流程) 

需携带资料(单位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到相应的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领账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对单位的基本信息后,创建、分配账号。申报对象应自行妥善保管好账号、密码。 

(二)网上申报(预受理) 

申请者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的账号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也可从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就业创业资金申报登录。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提交申请。注意事项如下:

1.资金系统中“受理地点”按申报渠道选取市或相应区县。

2.如属新的补贴项目或修改的补贴项目,省的资金申报平台系统尚无法填报的,可先跳过网上申报环节,直接提交纸质材料。网上申报今后再按要求补录。

网上填报提交成功后无须等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已预受理,可直接按第(三)点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三)提交纸质资料(受理) 

申请者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对申请表格(建议登录市人社局官网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后打印)等材料,应填写清晰、完整、准确,以免影响补贴申领。单位银行账户要填写准确,因填写错误造成无法拨款的,后果自负。

(四)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纸质资料申请后,按月集中汇总审核,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五)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将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注意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7天。 

(六)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在《汕头市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批意见,并发出拨款意见。拨款意见应包括有关资金统计信息。 

(七)资金划拨 

在资金到位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务机构)自收到拨款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八)事后公开

资金拨付成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构)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事后公开。

八、资金来源

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九、其他事项 

(一)各申报对象要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按要求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确保资金核发安全、合规,各级审核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对能通过其他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的信息,也可不要求补贴对象提供,改以信息共享资料代替。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查看、部门协查等方式强化资金审核监管。

(三)本办事指南印发后,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四)本办事指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二)《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涉企和个人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财监〔20205号)。

十一、业务表单(可从市人社局官网下载)

(一)《汕头市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二)《汕头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

(三)《汕头市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记录清单》(模版)。

十二、经办部门联系方式

市直:市人社局就业科      88645046

金平:金平区人社局就业股   88238861

龙湖:龙湖区人社局就业股   88260954

濠江:濠江区人社局就业中心 87380929

澄海:澄海区公共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87217912

潮阳:潮阳区人社局就业股   83613068

潮南:潮南区人社局就业股   89619722

南澳:南澳县人社局就业和培训股   868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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